据近日北京某报报道,北京一图书馆新书阅览室抓获了一名窃书者,令人震惊的是,窃书者竟是一名研究生,在两年间累计盗窃外文书籍93册,按每册平均价格200元计算,数额可观。考虑到其以后的前途,对其作出罚款2万元的处理。
笔者为偷书者的无耻而愤怒,更为处理如此之轻而吃惊:共93册书,平均每册200元,则累计价值就是1.86万元,单从数额看已经超过了盗窃罪的立案标准,似应科以刑罚,而仅作罚款处理,岂不怪哉!
可是,当笔者认真思考后,猛然感到,只要其每次在图书馆偷的书价钱不过2000元(北京地区盗窃罪的立案标准),每次单独作案均不构成犯罪,此时,并没有法律依据将其按累计的犯罪数额处罚!本案还真不能认为构成犯罪。
盗窃案中,如若单次不构成犯罪,其作案次数多的,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能认为犯罪:其一,构成刑法所规定的多次盗窃的;其二,符合司法解释关于累计数额处罚的条件,将列次犯罪数额加以累计,超过立案标准的。
我们先看本案是否构成《刑法》第二百六十四条所规定的多次盗窃情形。《最高人民法。。。